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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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 达县惠通物流有限公司 夹江县茂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因住院治疗和事故处理产生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531.40元;扣减已付的10000元医疗费后,还应向原告***支付100531.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55858.06元,扣减车主一方已付的100000元后,还应向原告***支付55858.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三、被告***、达县惠通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鉴定费(为原告单方鉴定所交纳的鉴定费)共计15224.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四、被告***、夹江县茂盛物流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赔付医疗费用、鉴定费(为原告单方鉴定所交纳的鉴定费)共计15224.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收取6518元(此金额含原告***在诉讼中增加5248.88元赔偿金所应收的受理费在内),本院已实收7429元,对多收取的911元,退还于原告***。 对6518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4100元,被告***、达县惠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9元,被告***、夹江县茂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9元。(因原告已预交,故在执行中一并处理) 对11249元其他诉讼费用(为诉讼中鉴定参与双方交纳的鉴定费、原告***交纳的检查费和本院认定的原告***产生的鉴定交通费),原告***负担22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负担9000元。(由双方在执行中据实结算和品迭找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