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红河中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3488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如下: 1、2017年1月逾期货款577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2、2017年3月逾期货款1190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3、2017年5月逾期货款1346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4、2017年6月逾期货款310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5、2017年7月逾期货款1200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6、2017年8月逾期货款445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7、2017年12月逾期货款6449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8、2018年2月逾期货款685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9、2018年4月逾期货款1450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10、2018年5月逾期货款154元,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45.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