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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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665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380000元。 三、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90000元。 四、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90000元。 五、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90000元。 六、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85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原告***、***、***承担840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承担32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承担187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承担939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承担939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承担939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承担1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