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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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 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B×××××号轻型普通客车所购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6955元; 二、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