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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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智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永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智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2452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26180.96元自2018年7月1日起,本金219045.04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合肥智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0元,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2490元,由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