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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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眉山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垫付费用124044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垫付费用82696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330元,由被告***负担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