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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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 贵港市海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向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3532.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76353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3月19日止;以156353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5月31日止;以136353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8月20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363532.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793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93元,由上诉人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355元,被上诉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4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2元(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372元,由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73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