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 普洱凌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普洱凌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货款226,5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26,5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8.00元,案件申请费1670.00元,案件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普洱凌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