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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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青铜峡市东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5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261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被上诉人***、青铜峡市东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02元,上诉人***负担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上诉人***负担1354元,被上诉人***、青铜峡市东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