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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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64799.66元房款差债权为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7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