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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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东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化东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苗木款人民币388926.25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8892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德化东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5元,保全费人民币2650元,由原告德化东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人民币422元,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73元。诉讼费用原告德化东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已经预交,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人民币607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德化东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