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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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灌南县新安镇舒芙蕾小吃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灌南县新安镇舒芙蕾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鲸”“琉璃鲸”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的行为; 二、被告灌南县新安镇舒芙蕾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灌南县新安镇舒芙蕾小吃店负担378元,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