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邹城市馨雅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城市馨雅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第16651587号、第16651546号、第16651694号、第16651394号、第16659798号、第16659819号、第16652128A号、第16651870号、第6128908号、第6875251号、第68752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邹城市馨雅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2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8539元,被告邹城市馨雅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