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临朐仁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
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3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福,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住***。

负责人:尹爱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玉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福,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福,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临朐仁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总经理。

上诉人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原审被告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临朐仁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5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良

审判员崔福涛

审判员王峰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志明

书记员李敏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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