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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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如皋市锦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劳人仲案字【2019】第667-1号仲裁裁决书中被执行人如皋市锦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卫小军工资3280元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