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融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59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59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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