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保利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至2019年7月19日为237928.64元,之后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保利伟业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3元,减半收取13152元,由被告***、***、***、***、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保利伟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