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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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238340.78元、利息2131.67元、罚息40.42元、复利20.64元(并支付2019年6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238340.78元为本金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该处房产办理他项权证并交付原告时止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被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