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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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分公司 句容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句容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188901元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二、反诉被告句容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99元; 三、驳回原告句容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已减半),由原告句容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12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2124元给付原告)。 反诉案件受理费3744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1元,反诉被告句容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33元(此款反诉原告已预交,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2833元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