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盛璟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泰鑫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 大连鹏大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富亚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大连盛璟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欠款2600000元及罚息(截至2018年10月19日罚息为343824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对被告***、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香颂园46号2单元3层01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有权就该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大连富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泰鑫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鹏大伟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大连盛璟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951元,由被告大连盛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富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泰鑫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鹏大伟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