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安支行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安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903.29元、透支利息18797.72元(截至2020年4月21日),并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透支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39.5元,由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安支行负担500元,被告***、***负担7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