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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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馨泉水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截止2018年5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951162.44元、罚息179027.8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130190.32元; 二、被告***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判令被告还款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给付原告实际所欠款项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上列一、二项所列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馨泉水产有限公司、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7627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