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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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惠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7日的欠息22268615.63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复利的利率按月利率7.9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惠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被告鄂尔多斯市惠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531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惠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