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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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4944号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负责人:鞠传敏,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该行职工,现住庄河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 本案按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晶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金慧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