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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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 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 河北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为:1、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但利息总和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诉讼保全担保费9万元; 三、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负担47950元,剩余148850元,由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