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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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位于舞阳县城人民中路南侧中央花园第3幢自东向西1单元24层2301A号房屋一套。 二、被告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103240.56元(该金额计算方式为374060×(730-178)×0.05%)。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收取2564.50元,由被告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