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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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五河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8603.0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计968元,由***负担14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负担27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1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