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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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下列款项: 1、借款本金1000000元; 2、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 3、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2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