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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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693.4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3856.23元; 三、***应赔偿***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025.71元,赔偿***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560.71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 以上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负担3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1103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