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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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榆林市互利劳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榆林市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47523.19元、本人误工费为20160元、护理费8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鉴定费1800元。上述的损失共计199683.19元,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197683.1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837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榆林市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已支付的18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被告***、榆林市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负担714元,由原告***负担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