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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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E×××××号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共计2635.2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E×××××号车的交强险范围内将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99.5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0元,由被告***负担73.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