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203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牛胜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庆霖,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英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与被告***、***、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书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郎振颖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宇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