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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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203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牛胜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庆霖,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英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与被告***、***、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书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郎振颖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宇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