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1民初2868号

原告: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通知原告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55元,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到期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贺宏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孙丽娇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