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1民初2868号 原告: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通知原告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55元,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到期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遵化市永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贺宏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孙丽娇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