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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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281民初245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住***。 负责人:温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翔,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9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7日1时左右,原告停放在西下营东沟村村南铁矿的装载机因被告所有的高压线断裂引发火灾,引燃了原告的装载机,后原告报警,遵化市公安消防队出警灭火,后出具了扑救证明。此次火灾给原告造成损失159000元,已经鉴定(火灾原因、车辆损失),因被告对原告的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现鉴定结论已作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之前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二、以后双方互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艳君 人民陪审员 闻 富 人民陪审员 姚宗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