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阳宏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5437号

原告宜阳宏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成甫。

委托代理人张应祖,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俊强。

第三人李治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宜阳宏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治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宜阳宏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宜阳宏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小松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天琪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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