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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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481民初919号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省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智慧,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振浩,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2018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贷款金额95万元,期限12个月,贷款月利率8.1‰。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约定:***、***就***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95万元,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50000;利息129379.91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之后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依照月利率8.1‰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以上金额暂共计:1079379.91元。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协商确认,截至2020年5月8日,三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129379.91元,以上共计1079379.91元,自2020年5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1‰计算。 二、被告***自愿于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四个月内偿还原告全部本金。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原告有权依照第一项约定计算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申请三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利息总数额不超过年利率24%)。 五、案件受理费14514元,减半收取7257元,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伟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朝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