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481民初180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赵晓辉;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称,经***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向***发放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截止到起诉之日,***共下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50088.15元,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被告***清偿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6544.64元、违约金9373.81元、利息4169.7元,共计50088.15元(上述违约金、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并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直至欠款结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信用卡款本金36544.64元、利息4169.7元、违约金9373.81元共计50088.15元(以上违约金、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并从2020年6月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直至欠款结清之日。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与***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伟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朝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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