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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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51945元,扣减其已赔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419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3376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三、原告***在保险理赔款到位时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1828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原告***负担132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