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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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卡号为62×××6462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1241.11元、违约金1781.64元、消费手续费360元以及截止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4907.92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9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58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