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
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2500元和利息,利息以1422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7年11月7日开始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3.35元,由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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