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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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167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