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广泽贸易有限公司
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24400元、支付利息4340861.95元(其中940000万元自2013年12月5日起算、1900000元自2014年1月10日起算、260000元自2014年1月11日起算、924400元自2014年1月14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并自2018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02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57元,由被告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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