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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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千峰水泥有限公司 常山县华信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常山县华信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450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