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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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借款本金4996000元、年利率2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桐乡市嘉德高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3938元,由被告***、***、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桐乡市嘉德高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