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华莹科工贸有限公司
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
广州勒夫蔓德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先一商贸有限公司
遵义腾龙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华莹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936,1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勒夫蔓德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92元(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华莹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6547元(原告已预交)。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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