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840元、误工费4936.8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076.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车上人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80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营养费353.22元,合计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336.7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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