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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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 二、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2438307.95元及利息,利息以2438307.95元为基数,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86元,保全费5000元,由泸州建司负担17543元,由***负担2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72元,由泸州建司承担25086元,由***承担5486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