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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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借款本金40322.9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2014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借款期内利息合计5217.3元;自2016年5月31日至还清为止以40322.94元为本金按照逾期月利率12.775001‰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