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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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契税及办证费用2697元、房屋差价款1019.04元,合计3716.04元; 二、被告四川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四川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四川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