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74.64元,及至2020年6月4日前的利息25945.91元,本息合计为37620.55元;2020年7月10日后的利息按调整后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